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来源: 时代法网 2025-02-2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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