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用人单位能免责吗?
“自愿放弃社保,工资多拿点更划算?”
“签了承诺书,企业就能‘高枕无忧’?”
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有的是企业试图通过“补偿”等方式规避缴费义务,有的是员工想要社会保险费“折现”。然而,当员工“反悔”维权时,这样的承诺书真的有效吗?湖北省汉川法院用一纸判决揭开真相。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陈某入职某物业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物业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8月,陈某签署了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称已知晓公司按要求为所有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办理社会保险,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陈某本人承担。2024年9月,陈某离开某物业公司。期间,2024年7月,陈某因某物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仲裁申请,主张与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24750元。某物业公司辩称:陈某已经书面承诺自愿放弃办理社保,公司没有支付陈某经济补偿的责任。案件经仲裁后诉至汉川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本案中,2017年2月至2024年9月期间陈某在某物业公司处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陈某以某物业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某物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的承诺而免除,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一次性支付陈某的经济补偿24750元。
法官说法
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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