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对信访处理不服, 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范某因对公司将其除名的处罚不服,她曾书面信访。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调查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并明确告知她:“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性意见。”她想知道:在其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的情况下,能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情形, 范某不符合提起行政诉讼条件。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国家信访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 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国家信访条例》 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 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 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 对于行政机关依据《国家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也是排斥的。
本案中,针对范某信访反映的问题,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过调查作出了书面答复意见,并明确告知其申请复查的权利,其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不仅意味着其信访事项已告终结,且其不能再行通过行政复议等途径寻求救济, 更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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