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时被同事撞伤,单位和同事应担责吗?
来源:
法治时报
2025-07-03
刘先生和妻子都在外地打工。近日,刘先生的妻子下班时在厂门口被同事开车撞伤,造成手指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判定,肇事同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调解,对方同意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但一直不肯履行。厂方也未给刘先生的妻子任何补偿。请问,厂方和肇事方是否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相关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刘先生的妻子在要求肇事方承担因交通事故侵权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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