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第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第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第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第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除上述内容外,民事起诉状尾部还应当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全称和起诉的具体日期,并由起诉人署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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