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阻止丈夫婚外情,妻子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有效吗?
作者:
廖春梅 法官
【
转载
】
2025-08-18
梁女士发现丈夫与肖某的婚外情后, 为了让他们分手, 稳定梁女士的婚姻家庭关系, 梁女士与肖某达成书面协议: 梁女士一次性赔偿肖某精神损失费10万元, 肖某日后不得与她的丈夫在一起。可付款后, 梁女士又感到后悔。
请问:梁女士能否要求肖返还 ?
法官说法
梁女士有权要求肖某返还赔偿款 。
一方面,《民法典》 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分别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其中的公序良俗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与一般道德。
本案中,梁女士基于与丈夫的婚姻关系享有配偶权。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肖某发生婚外情, 无疑侵犯了梁女士的配偶权。 虽然梁女士通过与肖某达成赔偿精神损失协议,或许能够达到梁女士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的目的, 但毋容置疑, 此类让违法者获益的协议, 不仅无异于鼓励违法者, 还有违法律对公民行为的引导功能,也有悖于社会大众所普遍认可、 遵循的道德准则, 即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 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与之对应,尽管梁女士已自愿将赔偿款交给了肖某,但基于协议无效,决定了梁女士仍有权要求肖某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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