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 保证人还款后可以追偿

来源: 劳动午报 2025-08-22

基本案情


刘某与张甲系同一个小区的居民。 2024年3月,经刘某介绍, 张甲向耿某借款60000元, 刘某为张甲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年10月10日,张甲突发疾病去世,刘某替张甲向耿某还款60000元。张甲去世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陈某(张甲之妻)、张乙(张甲之女)、张丙(张甲之父)、崔某(张甲之母)。刘某多次就案涉债务向上述继承人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4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甲向耿某借款,刘某为张甲的借款提供担保,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张甲与刘某之间形成的借款担保合同 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2024年10月10日,刘某代张甲偿还借款60000元,耿某为其出具证明条。刘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甲追偿。因张甲死亡,陈某、张乙、张丙、崔某作为张甲的继承人,应在继承张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刘某主张的利息问题,刘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款项后,其有权要求4被告在继承张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款项。被告陈某、张乙、张丙、崔某未及时偿还款项,刘某有权向4被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综上,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张乙、张丙、崔某在继承张甲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刘某款项60000元及2025年1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


法律解析


民间借贷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实践中, 若出现债务人死亡的情形,债务人的继承人可能会以债务人死亡为由逃避债务。按照法律规定,在债务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因此,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的灭失,债权人或者保证人均可向其继承人主张权利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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