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之间借款时,使用微信转账,借款合同何时成立?

来源: 人民法院 2025-09-05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当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时,借款合同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才成立。微信转账就属于网上电子汇款中的一种,因此应当适用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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