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5集 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如何负担?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09-27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费用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负担方式:
(一)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二)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三) 调解成功的案件、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 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五) 针对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按照上述第 (一) (二) 项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六)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七)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八)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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