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集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11-01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原件是指文书制作人作出的最初定稿、签字的原本或者加盖印章与原本有同一效力的正本。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这里复制品主要是指影印件;副本是指加盖公章或者签字的、与原本或正本是同一抄送本;节录本是原本、正本、副本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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