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2集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2025-11-05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两千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此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能够明确区分。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责任承担等没有实质分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向当事人发送简易程序审理通知书,告知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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