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讲 如何认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来源:
人民法院
2025-12-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0评论
推荐
-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