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就是著作权人吗?

来源: 法诉宝 2026-05-05

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著作权人,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而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作者指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一定的创作劳动、完成了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创作成果的人。因为创作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不要求创作者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所以成为作者不受年龄的限制。

作者并不理所当然是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11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除外。显然,在一般情况下作者享有著作权,是著作权人,但存在下列例外:

首先,作者可以将著作权中的财产权部分或全部地许可或转让给他人。对于转让给他人的权利,由于该权利已经“买定离手”,因而作者不再是该权利的著作权人。对于许可给他人的权利,作者仅仅是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作品,并没有丧失权利所有者的地位;但是,若许可形式是独占许可或排他许可,则作者作为著作权人的权利会受到限制,无法自由地自行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

其次,在《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的法人和其他组织被“视为”作者的“法人作品”的场合下,自然人创作者不是作者,也不享有任何著作权。

最后,《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了两种作者仅享有署名权的“特殊职务作品”的情形:(1)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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