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类型?

来源: 法诉宝 2026-05-22

我国《著作权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了两种类型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其中,第52条规定了仅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第53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仅承担民事责任的著作权侵权行为有: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做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包括: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 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 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技术措施的, 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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