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诉讼离婚要符合哪些条件?
2006年2月原告刘某女和被告王某男经他人介绍相识,原告刘某觉得被告王某长得不错,家庭条件也还可以,同年5月二人办理结婚登记,并于2007年6月生下一个女儿。由于双方相识时间不长就结婚对于双方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没有真正适应,婚后刘某觉得王某和婚前性格差别有点大,二人也经常因为一些事情发生争吵。在刘某生育后本以为情况能有所改观,但是王某一家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在刘某哺乳期内没进行相应照顾反而让其做这做那。为了缓和冲突给女儿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刘某带着女儿到外地打工,刘王二人开始分居,王某找不到刘某因而到刘某父母家里闹,因此产生冲突。刘某决定与王某离婚,但是王某不同意,于是在2010年7月刘某向当地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诉求和王某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女儿由自已抚养,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和被告王某二人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均分的原则分配给二人,女儿由原告刘某进行抚养,被告王某需每个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分析解读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共同财产分割、债务的承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因此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来解决上述问题。诉讼离婚的前提是双方为合法夫妻,即双方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或者属于事实婚姻。提起离婚诉讼的主体要求一方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且是婚姻关系双方中的一方,其他任何第三人不得提出离婚诉讼。诉讼离婚要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事实和理由。离婚诉讼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夫妻双方中一方提出诉讼离婚的,法院应先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一)夫妻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二)有家暴虐待行为的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六)法律认定的其他感情破裂情形。
综上所述,夫妻双方诉讼离婚要符合的条件用一句话概括是:夫妻双方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由一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向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明确的诉讼请求并附带相应的事实证据。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子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子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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