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

作者: 马林 【 转载 】 2026-06-16

子女结婚,父母出资帮忙购置房产是普遍情况。然而,当小家庭的婚姻走向破裂,这份曾经的爱的资助,究竟是无偿的赠与,还是有偿的借款?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3年,王先生为支持儿子小王与儿媳小李(均为化名)购房,出资15.5万余元用于支付房屋首付。2019年,小王与小李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房产归女方小李所有,夫妻双方无任何共同债权、债务。后续二人因房产归属再起争议,经法院二审调解,最终确认房产归小李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小李独自承担。

  2025年9月,王先生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儿子小王与前儿媳小李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违约金。起因是在当年出资购房的次年,小王曾单独向父亲出具了一张借条,明确确认该笔15.5万余元的购房出资系借款,并约定于2024年底全额还清。然而,借款到期后迟迟未还,王先生在向儿子发出书面催告函无果后,最终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南湖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出资款项的性质系借贷还是赠与。结合全案证据,一是单方出具的借条证明力不足,案涉借条出具时,小王与小李结婚尚未满两年,且夫妻关系尚好,完全具备夫妻共同签字的条件,但这张关键借条仅有小王一人签署。事后小李明确否认该债务,且离婚协议已确认无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单方出具的借条,无法证明前儿媳有共同借款的真实意愿。二是共同诉讼人的自认不发生效力,本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必要共同诉讼。根据民事诉讼规则,多名共同诉讼人中,仅有一人承认债务而其他当事人明确否认的,该自认仅对本人有效,对否认债务的一方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简单来说,儿子认账不等于前儿媳就要还钱,法院不能仅凭儿子的自认来认定前儿媳也负有还款义务。三是婚后出资依法适用“推定赠与”原则,案涉出资行为发生在2013年,即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严格适用当时有效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根据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本案中,王先生在出资时既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明确款项性质为借款,也未作出仅赠与儿子一人的特别约定,因此依法应推定为对小王与小李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此外,案涉房产此前已经过离婚协议与法院调解两次合法分割,其财产属性早已固定,原告不能再于事后单方推翻既定性质、另行主张借贷关系。

  综上,法院认定王先生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二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合意,案涉出资款项依法应认定为对小王、小李夫妻双方的赠与,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应优先依照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该出资依法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面对大额购房资助时,家庭成员应在事前充分沟通,摒弃“碍于情面不谈钱”的传统观念。

  明确出资性质,落实书面约定。父母出资时尽量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款项性质。若本意为借款,务必签订借条,并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切忌仅由自家子女单方出具借条;转账时可备注“购房借款”,并保留告知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等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精准界定权属,防范财产混同。若父母出资的本意仅为赠与己方子女个人,可以签订书面赠与合同,明确赠与对象,避免日后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分割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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