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交了定金 房主竟反悔退钱支持吗?
房屋买卖无小事,签好合同,交了定金,房主突然反悔不想卖房,这可怎么办?近日,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今年5月7日,陈某与王某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王某将位于长汀县的一处房产出售给陈某,以分期付款方式,陈某需在5月7日支付定金10万元,该定金可冲抵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于6月22日前付清余款。陈某依约于5月7日向王某支付10万元。5月13日,王某在未与陈某提前协商的情况下,向陈某转账10万元,并注明退回购房定金。陈某与王某沟通未果,遂起诉至长汀法院申请查封该房屋。
法院调解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王某有意愿继续履行合同,但希望陈某再多付1至3万元;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从法律规定、证据等角度向当事人耐心释法析理。经协商,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在工作人员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顺利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向法院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定金具有债权担保性质,违约需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该法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明确的债权担保性质,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因其在促进双方当事人信守承诺、提高交易效率方面有着积极作用,被广泛运用在房屋交易等日常生活中。
房屋买卖不是小事,双方应增强法律意识,慎重签订合同,一旦达成协议,就要恪守契约精神,诚信履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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