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
兰婷玲
【
转载
】
来源:
福建法治报
2026-07-27
黄先生入职一家公司,约定3个月试用期,入职2个月没有出现工作失误,公司单方面通知我试用期不合格,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给出具体考核依据,也没有支付任何补偿。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法吗,可以主张赔偿吗?
【解答】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无须任何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负有严格的举证责任,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第一,存在明确、合法,且已向劳动者告知的录用条件或考核标准;第二,劳动者存在不符合该录用条件或考核不达标的客观事实。
如黄先生所述,公司在未提供任何具体考核依据及不合格证据的情况下单方辞退试用期员工,该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黄先生工作不满6个月,经济补偿标准为半个月工资,故对应的赔偿金为您1个月的工资。他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建议黄先生妥善保管劳动合同、载明辞退理由的通知(书面或电子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先行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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