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托人违规办入学 介绍人垫付损失无权追偿

作者: 李 洁 【 转载 】 来源: 江苏法治报 2026-08-04

案情


2024年7月,高某介绍杨某委托付某,企图通过私人关系违规为杨某子女办理入学手续,规避正规招生流程。后续违规入学事项未能办成,杨某随即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2024年11月30日,付某通过微信主动承诺,自愿分担此次请托事项产生的一半损失。

2024年12月15日,高某先行代为向杨某退还6万元、赔偿4万元,合计垫付10万元。事后,因付某拒不按照承诺分担4万元赔偿款项,高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付某偿还垫付款4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案件相关诉讼费用。


评析


本案核心争议为:基于违规请托入学的无效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垫付、分担、追偿纠纷,是否受法律保护。法院审理后认定,高某的追偿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民事法律行为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是产生合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的法定前提。家长私下托关系、找门路违规办理入学,刻意规避教育部门统一招生规则,破坏教育公平、扰乱公共教育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典型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对应的委托请托民事行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始无效。

其一,本案基础法律关系违法无效。原、被告双方参与的违规请托入学事宜,并非合法民事委托行为,突破教育招生公平原则,违背公序良俗,不存在合法权利基础。

其二,案涉损失分担承诺、垫付行为均依附于无效基础行为。付某的损失分担承诺、高某的代为垫付行为,均是基于违规请托的非法目的产生,并非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无法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

其三,追偿权的成立以合法基础关系为前提。追偿权行使的必要条件是法律关系有效、权利来源合法。本案基础行为整体无效,衍生的垫付、分担、追偿诉求均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案涉纠纷源于非法请托行为,由此产生的损失分担及追偿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公办教育招生录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教育部门统一规范执行,不存在“花钱择校”“托关系办入学”的合法渠道。任何试图通过私下请托、金钱打点突破招生规则的行为,均违背公序良俗、损害公共利益,相关民事行为一律无效。

因非法请托办事产生的好处费、打点费、损失分担等纠纷,均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不受法律保护。参与者不仅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偿损失,还可能面临财产损失、权益无法救济的风险。广大家长应摒弃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招生政策,通过正规合法渠道办理入学手续。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