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合理拒绝加班,公司单方辞退构成违法

作者: 张兆利 【 转载 】 来源: 劳动午报 2026-09-21

郭先生于2025年7月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几天,车间主任临时通知本车间在岗职工加班4小时。当时他因身体不适,当场 明确拒绝加班并按时下班。次日到岗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拒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向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请问:拒绝临时加班是否属于不服从管理?公司以此为由辞退是否合法?


律师释法


公司的做法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首先,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劳动合同法》 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同时《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本案中,公司临时通知单次加班4小时已超出法定合理时长,且未与职工协商,属于违规超时加班。他因身体不适拒绝该不合理加班安排,不属于不服从管理的情形。

其次,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辞退职工的做法无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生效前提是内容合法、程序合规,不得与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规章制度无效。公司《员工手册》中“拒不服从领导安排即可辞退”的条款,未区分工作安排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相悖,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

综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规定,他既可以要求恢复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也有权向公司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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