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金和人身保险赔偿金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作者: 刘涛 【 转载 】 来源: 劳动午报 2026-09-23

孙卿(化名)的丈夫宋某在公司从事技术服务。由于工作的需要,宋某经常去外地出差。由于夫妻二人聚少离多,她出于对宋某的关心,同时也为家庭增加一份保障,就为宋某投保一份人身保险。该人身保险和宋某社保部分中需自己缴纳的养老保险部分,均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两年后,宋某因为患病获得保险公司赔付的20万元保险金,并用于治疗疾病。后来, 二人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但是,双方对于宋某的养老保险金和20万元保险金该如何分割产生分歧。

她想知道:离婚时,法院会如何处理养老保险金?对婚内投保的人身保险收益如何分割?


法律解析


针对孙卿提出的问题,应当分开进行解释。

首先看如何分割养老保险金部分。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0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 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宋某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在此情况下,孙卿若向法院起诉离婚,其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宋某的养老保险金,因该养老保险金尚不存在,故法院将不予支持。不过,孙卿有权主张将宋某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其次是宋某获得的20万元保险金。从性质上看,该款项是保险公司赔付给宋某用来治疗疾病的费用。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人身伤害或患疾病所获得的人身保险赔偿金,因 与该个人有密切关系,主要用于受害人的治疗、生活,具有特定的用途,所以,该类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应当归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因此,该20万元保险金属于宋某的个人财产,孙卿亦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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