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公放他人监控还调侃?法院:这已超出言论自由边界
网络直播中,为了制造话题、吸引眼球,主播不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将公共区域的监控录像在直播间播放,还对着画面随意点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直播公共区域监控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明确了网络主播不得未经许可公开播放他人监控画面并加以调侃,且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与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
2026年3月底,张某前往某公司等候朋友。当晚,王某在网络直播中公开播放张某在该公司大厅的监控视频,并对张某身材作出点评,直播间约30人观看。4月初,张某经医院诊断存在严重抑郁、焦虑症状。张某认为王某侵害其名誉权,诉请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177.9元。
王某辩称,播放的监控视频来源于公共区域,其言论仅为普通调侃,不构成侵权,且张某所患症状与直播无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网络主播对直播内容负有审核和注意义务,未经同意公开播放他人监控画面并加以调侃,即便未使用侮辱性言辞,但若客观上引导公众围观和不当评价,足以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仍可能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本案中,王某未经他人同意公开播放监控录像并予以不当点评,已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对张某的名誉权等人格权益造成潜在损害风险;同时,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与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相适应。因本案直播间观看人数有限,传播范围较小,赔偿金额应与实际损害相匹配。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在其网络账号发布道歉视频保留7天。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在为用户提供表达平台、展现个体价值的同时,也因其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等特点,容易加剧因侵害他人名誉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通过网络损毁他人名誉,轻则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每一位网络参与者在行使表达自由时,均应恪守法律底线与公序良俗,尊重他人人格尊严。表达有边界,言论有尺度。要文明上网、理性发声,共同营造清朗、健康、有序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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