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未佩戴头盔发生交通事故,能否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
“骑乘摩托车、电动车需佩戴安全头盔”是基本的道路安全常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驾乘人员心存侥幸,忽视头盔佩戴。那么,如果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未佩戴头盔,侵权人是否可以主张减轻相应赔偿?
基本案情
2026年3月,杨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搭载赵某)发生碰撞,导致刘某受伤、赵某死亡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及赵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法医出具尸检报告,赵某死因系头部损伤致颅脑损伤。死者赵某的亲属诉至仙桃法院,要求杨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12万余元。
赵某亲属认为交警已经认定杨某全责,损失就该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正是因为没有头盔防护,才扩大了损伤后果,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可以相应减轻。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中认定刘某、赵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同时载明了“刘某、赵某驾驶及乘坐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根据尸检报告载明,赵某死因系颅脑损伤,与未佩戴安全头盔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赵某未佩戴安全头盔,扩大了自身的损害后果,酌定减轻侵权人杨某部分赔偿责任,即赵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杨某承担90%的责任。赵某的亲属因赵某交通事故去世产生的损失经法院核定为97.4万元,由杨某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赵某亲属各项损失89.5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侵权人举证证实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与其所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而相应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即为民法上的“过失相抵”原则。在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受害人未佩戴头盔而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受害人存在过错。即受害人存在未佩戴头盔的事实,这一事实通常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记载,或通过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
第二,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未佩戴头盔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这是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要件。若受害人受伤部位是四肢,伤情与头部无关,则未佩戴头盔的行为通常不影响赔偿金额。
第三,侵权人须在诉讼中主动提出抗辩。过失相抵原则并非法院主动适用,需由侵权人或保险公司主动提出抗辩并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提示:受害人未戴头盔的行为虽构成过错,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可以完全免除责任。侵权责任的最终划分仍需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作出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
安全头盔是骑行出行的“生命护盾”。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骑行电动车、摩托车出行,务必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头盔不是约束,而是关键时刻守护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自觉遵守交通规范,做好自我防护,既是对自己生命负责,也能最大限度避免因自身疏忽造成损失扩大、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安全骑行,从头做起,平安出行,从我做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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