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某钢材公司、李某与陈某家属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来源: 中国法律服务网 2022-02-03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孝义市某钢材公司需搭建钢架结构顶棚,于是将该工程交由李某完成,李某又将该工程交付陈某完成,施工过程中陈某因本人操作不当,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失足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陈某亲属要求某钢材销售公司和李某为陈某的死亡负责,并提出200万元的赔偿要求。某钢材公司拒绝赔付,李某表示无力赔付,三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各不退让。孝义市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受街道党工委安排,及时介入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本案后,先就基本情况展开了调查和初步研判。调解员认为事故刚发生,陈某家属的情绪比较激动,加之现场人数较多且身份不明,不利于调解,最重要的是稳定家属情绪,清理现场。调解员将陈某的妻子及近亲属三人请到了某钢材公司办公室,对陈某的不幸离世表示遗憾,对家属的要求表示理解,然后就陈某的家庭情况和家属对于赔偿的基本意向征求了意见。接着,调解员表示,由于本案案情比较特殊,涉及多方当事人,不可能马上解决,目前最重要的是先将陈某的遗体带离现场,妥善安置,给逝者最大的尊重。调解员向陈某家属保证一定会公正处理,尽最大可能帮助双方解决纠纷。某钢材公司负责人和李某也表示愿意尽力配合调解。几经劝解,陈某家属终于同意将陈某的遗体带离现场,等待后续调解。

调解员就本案所涉及工程情况与某钢材公司负责人、李某进行了沟通了解,希望双方在后续调解中积极配合,妥善解决陈某的赔偿问题,双方均表示同意。对于陈某的死亡,某钢材公司认为顶棚搭建工程已经交给承揽方李某,双方口头约定承揽人李某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为定作人某钢材公司完成顶棚搭建,施工期间的安全生产责任由李某自行负担。李某则认为他与某钢材销售公司并未签署书面合同,口头约定也未明确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安全责任关系,李某与陈某系共同受雇于某钢材公司,某钢材公司应当与自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次,陈某家属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不合理,自己无力承担。

考虑到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且家属情绪激动,如果短期内得不到满意答复,可能引发事态扩大。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邀请律师参与调解,对案情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分析研判,基本确定了此次调解的重点和难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关系问题,即陈某、李某、某钢材销售公司三方之间法律关系的确定;二是责任比例问题,即陈某、李某、某钢材销售公司三方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分担比例问题;三是损失认定问题,即具体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为了实现调解有理有据、合法合理,调解员与律师开展了案例检索,同时查阅了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确定了调解方向,制定出详实的调解方案。

明确了调解方向后,调解员立即与三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沟通。调解员首先联系了陈某家属。调解员对陈某的死亡表示遗憾,也对家属的情绪表示理解,但表示对于赔偿数额一定要有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本案死者陈某家庭情况和事发时情况,对于陈某的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两部分,即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和赔偿标准,赔偿应当包括:丧葬费(84938元÷12个月×6个月=42469元);死亡赔偿金(37433元×20年(60周岁以下)=748660元);被扶养人(陈母76周岁)生活费(21965元×5年=109825元);被扶养人(次女16周岁)生活费(21965元×2年=43930元);以上各项合计944884元。加上陈某家属因此事而产生的误工等费用,大致约95万元。同时,调解员也向陈某家属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前期调查,事故发生的最主要原因是陈某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且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所以陈某也要对这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虑陈某承担20%的责任较为合适,所以最终的赔偿额应该在75万元左右。陈某家属初时并不认可,也不愿意接受,但是经过调解员耐心解释,最终也同意在赔偿额方面予以降低,但表示不能低于80万元。

调解员随后与某钢材公司负责人取得了联系。该负责人认为己方虽然没有与李某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当时就已经明确约定工程完全由李某负责,所以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承揽关系,自己作为定作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某钢材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可以对陈某做出一些补偿,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前期调查,李某与某钢材公司之间确实是承揽关系,但是钢材公司在本案承揽人的选择上具有明显的选任过失。据了解,本案承揽方李某根本不具备从事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资质,钢材公司具有审查承建方资质的义务,却未尽到审查职责,根据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同时调解员对某钢材公司不签书面合同的风险也做了分析。通过调解员的讲解,某钢材公司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同意参加调解并适当进行赔偿。但己方的责任不应该超过30%,最多赔偿30万元。

调解员又与承建方李某取得了联系。李某对自己负有的责任并无异议,态度也很积极,也表示愿意做出赔偿,但认为自己出生贫困山村,现在虽然经营门市,奈何生意惨淡,仅能维持生计,妻子长期重度抑郁,还患有甲亢,每月一半收入都用于给妻子治病,自己根本无力支付过多赔偿金,最多能够承担35万元的赔偿。同时,李某认为某钢材公司作为工程发包方应该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经过与三方的沟通,各方权责基本明确,对责任的承担基本无异议,但是由于李某个人赔偿能力有限,尽全力只能赔付35万元,某钢材销售公司只愿意支付30万元。总计65万元的赔偿额与陈某家属的要求有一定差距,加之在给付方式的上,家属要求一次性给付,钢材公司和李某要求分期支付,三方再一次僵持不下。

由于调解达不成诉求,调解期间,陈某家属曾数次前往某钢材公司摆花圈、哭吼,致使某钢材公司及周边商店无法正常营业,给社会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调解员对陈某家属的行为提出了严厉批评,对行为性质和可能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分析解释,希望家属采用合法手段维权,后陈某家属表示不会再采取过激行为,但是对赔偿问题不予让步。

面对调解僵局,调解员决定采用以退为进、外松内紧的调解策略。表面上,调解员与陈某家属不再做深入沟通,只是告知陈某家属如果调解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另一方面,调解员积极联系陈某家属的好友、邻居、其他亲友配合做思想工作。与此同时,调解员不断与某钢材公司和李某联系沟通,讲解责任比例划分原则,建议双方按照责任划分和经济能力,共同筹资向死者方支付赔偿金。最终某钢材销售公司愿意一次性支付赔偿金35万元,李某向死者家属一次性支付40万元。经过多方努力,陈某家属也愿意就赔偿金额作出让步,愿意接受75万元的赔偿金额。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不懈努力,最终三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1.某钢材公司与李某共同承担对陈某的各项经济赔偿(包括但不限于丧葬费、死亡赔偿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5万元;

2.某钢材公司与李某按责任划分约定分别进行赔偿,其中由某钢材公司承担35万元,李某承担40万元,赔偿款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全部付清。

3.上述费用支付给陈某家属后由其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和后果与某钢材公司、李某无关。

4.此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三方就此互不追究。

三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捺印后,协议生效。某钢材公司和李某将75万元现场支付给陈某家属,陈某家属出具收条,这起损害赔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事后调解员对案件进行回访,得知死者家属已经在筹备安葬死者,某钢材公司和李某日常工作照常进行,三方未再因此事发生冲突。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成功的启示主要是三个字,即快、细、活。第一是“快”,即快速介入抢占先机。调解这一类与个人利益息息相关且具有一定敏感性的案件,必须快速介入案件处置,确保第一时间关联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情况,第一时间安抚涉案人员情绪,这样才能占据调解先机,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第二是“细”,即细致分析言之有据。“事有千头万绪,理需抽丝剥茧”,,有效调解的基础一定是对案件案情、当事人基本情况、矛盾点、法律关系的细致研判,调解员调解之前一定要掌握详实信息,对法律关系有清晰明了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规划周密调解方案。对于法律方面的分析判断,一定要有专业人员的支持。第三是“活”,即方法灵活见机行事。调解方案的周密制定并不意味着调解过程的一帆风顺,随着调解的推进,矛盾的演变,以及当事人心态的变化等,调解的策略和方法也需要不断做出调整。


0评论

推荐

  • QQ空间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 豆瓣

相关评论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