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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针瘦脸不成反中毒,谁为“美貌”买单?

时间:2024-04-21     【转载】   来自:黄石市司法局、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服务市场需求迅速增长,医疗美容相关企业规模扩张明显,利益驱动下无证经营、虚假宣传、违规操作等问题多发,由此引发的消费者与美容机构纠纷如何处理,或许可以从下面案件中得到启示。


基本案情


原告苗某通过某APP取得被告某美容美体店经营者暨被告汤某的联系方式,后苗某与汤某通过微信沟通案涉肉毒素注射相关事宜。2023年6月12日下午,苗某于美容美体店处注射肉毒素,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汤某付款,因汤某未确认收款,后该笔款项自动退回苗某微信账户。案涉肉毒素注射后,苗某陈述称其身体出现不适,遂向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投诉举报。2023年6月12日,苗某前往黄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23年6月13日,黄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就案涉注射产品及其说明书进行拍摄确认,根据照片显示,案涉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均无中文标识,并于8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苗某、汤某未就案涉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苗某诉至本院,要求汤某按照支付价款的十倍连带赔偿且支付其医药费、交通费、住宿费及精神损失费。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美容美体店作为经营主体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苗某注射境外购入,未能提供认购手续、认购路径且无中文标识的肉毒素,造成苗某人身伤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根据汤某陈述,美容美体店向苗某出售并注射的产品为未能提供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产品,其系通过境外代购的方式取得案涉商品,据此可以认定汤某存在明知案涉商品无进口手续仍予销售的情形,苗某从汤某处购入并注射案涉产品,现苗某要求汤某赔偿其损失,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具有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再因美容美体店为个人经营,且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故由汤某就案涉债务承担履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汤某向原告苗某支付医疗费及十倍赔偿款。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且已实际履行。


典型意义


现今非法医疗美容乱象频发,但是由于其极具隐蔽性,政府部门对于医疗美容市场、机构和非法从业者的监管存在很大难题。本案中美容美体店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进行注射行为,属于隐瞒真实信息提供非法医疗美容服务,法院经综合认定判决被告十倍赔偿原告损失,是在常规的投诉举报渠道之外,为消费者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继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后,消费者利用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成为整治非法医疗美容乱象的关键一环,这对推动医疗美容市场的规范化、秩序化具有重要意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除请求赔偿损失外,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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