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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 (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用)时间:2023-08-21 ××××人民法院
决定书
(××××)……司惩……号 被拘留人:×××,……(写明姓名等基本信息)。 因×××妨害民事诉讼,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司惩……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拘留×日,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写明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事实以及提前解除拘留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决定如下: 提前解除对×××的拘留。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年××月××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制定,供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被拘留人,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用。 2.案号类型代字为“司惩”。 3.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