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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四大亮点

时间:2024-01-07     作者:弓凯希【转载】   来自:法治日报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专门性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重点就规范网络信息内容、保护个人信息、防治网络沉迷等作出规定。

条例聚焦突出问题,结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和网络空间的规律特点,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安全法的已有制度,统筹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治理主体的力量,提高法律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网络信息进行分类管理


信息时代,网络和未成年人的生活已经密不可分,但网络上又充斥着各种有害信息,孩子们可能因缺乏阅历、道德约束和社会经验,加之强烈的好奇心,最容易受到诱惑,进而沉迷其中,导致行为脱离正轨,甚至模仿实施犯罪。

有这样一个案例:大强15岁上了技校,与他同宿舍的王陆经常在宿舍吸烟,大强每次都提醒他到宿舍外吸烟,王陆不但不听,还时常用言语挑衅,因为这件事二人便有了隔阂。大强有一天在浏览新闻时,网页上跳出了一个画面,画面中血腥暴力的斗殴动画效果一下子就吸引了大强的注意,他打开后发现这个网站中全部都是真实的打架视频,大强看完这些视频,感觉心中郁结的情绪得到纾解,仿佛视频中打架的那个人就是自己。一天下课后,王陆和其他几个同学又在宿舍吸烟,大强见状劝他们去宿舍外吸烟,王陆再次对大强拳打脚踢,导致大强鼻子流血。当晚,趁王陆熟睡之机,大强学习视频里的方式用水果刀朝王陆的胸口扎了两刀。经鉴定,王陆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大强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条例》对于上述案例中因接触到的暴力网络信息进而模仿犯罪的情况进行及时回应,对网络信息进行分类管理,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与网络不良信息接触的可能性。对于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残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内容采取绝对禁止性治理措施,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若发现上述内容在其平台内传播,应当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

《条例》要求对于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采取相对限制性治理措施,即要求在信息展示前予以显著提示,不得在首页首屏、弹窗、热搜等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用户关注的重点环节呈现,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上述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若发现上述信息未做显著提示的,应当要求作出提示,否则将对该信息作出传输限制。


压实主体责任回应网络欺凌问题


互联网的开放性、交互性、匿名性,很容易使有些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演化为“网络欺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

在一个实际案例中,小明(12岁)和小贝是同班同学。小明是班上的微博“大V”,年级上不少同学都是他的微博粉丝。小贝则是班上的学习委员,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小贝作为学习委员,每天需督促同学们及时交作业,而小明忙于打理微博,总以各种借口推脱不交。再三催促无果后,小贝只好把小明不完成作业的情况汇报给老师。老师随后在课堂上批评了小明。小明对此怀恨在心,觉得这些麻烦都怪小贝在老师面前说了自己的坏话,因此决定通过恶作剧来“报复”一下小贝。于是,小明在他的微博上发文称,提到“靠作弊换来的第一,给我我也不稀罕!”“某人为了当上学习委员,私下里请同学们吃饭,拜托他们给自己投票”“某人经常在老师面前贬低其他同学,就是想让老师觉得她是最优秀的学生”等等。这些博文被不少同学看到,他们都在背后对小贝指指点点,老师也找来小贝的父母了解情况。小贝感到自己在学校被孤立了。不久,小贝开始害怕上学,不愿开口与人交谈,后来小贝被确诊为轻度抑郁症。

小贝父母得知是小明的微博引发了同学们对小贝的误解,造成小贝精神压力过大以致患病,以女儿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小明及其监护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小明侵犯了小贝的名誉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法律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遭受网络欺凌的现象愈加增多,《条例》一方面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压实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要求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优化相关算法模型,采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网络欺凌信息的识别监测,实现网络欺凌行为的智能化治理。


新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强制报告义务


《条例》还顺应国际国内趋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的基础上,以专章形式进一步健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则。

《条例》新增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强制报告义务。由于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时可能由于认知原因或犯罪行为的隐蔽性,不能及时被监护人获悉并采取相应的保护和救济措施,《条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了强制报告义务,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发现未成年人可能遭受侵害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利于最大限度预防和防止未成年人遭受到性侵害等犯罪行为的侵害。


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


网络沉迷已成为严重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问题。近年来,出现的比较新类型的网络沉迷是网络赌博问题。  

16岁的天天是某职业学校的学生,自幼父亲去世,与母亲相依为命。一次上网时,天天偶然看到“澳门某某娱乐城”的广告,出于好奇点进去后,发现是一个赌博网站。天天试着玩了几把,挣了不少钱,忽然觉得这是一个赚钱的好途径,从此便一发不可收拾,但后来他越输越多。输钱了以后,天天开始想方设法弄钱翻本,多次偷拿餐厅老板抽屉里的钱款。

但“好景不长”,天天某次实施盗窃时,被老板当场撞见。老板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将天天带至派出所,天天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行为。经查,天天多次盗窃数额达5000余元,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基于这样的情况,《条例》承接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的相关规定,细化补充了学校、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加强教育、引导的责任,并进一步明确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防沉迷工作情况。

针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等网络沉迷的重灾区,《条例》规定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依法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采取措施预防、制止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宣传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的网络活动。

其中,针对网络游戏沉迷,《条例》在细化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真实身份验证及适龄提示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等。

《条例》还对近年来某些“网瘾治疗”恶性事件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作出反思和回应,强调防治手段的正当性,旨在避免过去曾出现的以“防治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为名,实则通过人身自由限制、故意伤害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现象的再次发生。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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