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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

时间:2024-01-19     【转载】   来自:海南日报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的廖女士和罗先生在2022年5月协议离婚时,协议约定共同偿还2笔债务共计3万元。然而刚离婚不久,廖女士却突然被罗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共计6.68万元,其中除了离婚协议中3万元,还多出了11笔向亲戚朋友的借款。经过审理,法院将13笔债务中有明确依据的5笔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判决廖女士和罗先生各承担一半。


协议离婚时共同债务仅3万元,却被起诉要求承担6.68万元


2008年10月,廖女士和罗先生结婚,婚后育有2个女儿。共同生活10多年后,两人于2022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协议欠银行2万元、欠女方妹妹廖某梅1万元的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让廖女士始料未及的是,就在自己和罗先生离婚不久,罗先生却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13笔共计6.68万元的夫妻债务。

罗先生表示,二人婚后育有2个小孩,由于家中经济困难,小孩子开支较大,便向亲戚及银行借款共计6.68万元,至今未还。借款本金共计6.68万元(包含离婚协议中写明的3万元共同债务)是婚内双方共同借贷,共同支出,现应双方共同还款,各自还借款本金的50%,即3.34万元。

廖女士辩称,其不清楚罗先生从哪里借了6.68万元,只知道罗先生向银行借了2万元和向廖某梅借了1万元。她只认可后2笔即离婚协议中写明的共计3万元的借款,其他的借款不予认可。


法院认定部分借款为共同债务,判决双方各负责偿还50%


案涉债务6.68万元是否为双方共同债务,罗先生要求廖女士负担该债务的50%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罗先生主张6.6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向银行与廖某梅所借款项3万元在与廖女士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已明确为夫妻债务共同承担,其余11笔向亲戚朋友的借款合计3.68万元。

经综合分析,法院认定罗先生所主张的6.68万元债务中的2.5万余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包括二人离婚当日尚欠银行借款本金9587余元、向廖某梅所借1万元、向罗某光借款2000元、尚欠王某荣借款3000元、向罗某青借款800元。对以上2.5万余元的共同债务,罗先生要求廖女士负担其中的50%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对案涉的罗先生提出的其他所借款项,罗先生既未能提供相关借款凭证,廖女士对上述债务亦不认可,上述出借人亦未出庭作证上述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罗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罗先生主张上述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廖女士向银行所借款项至2023年4月13日尚欠借款本金5308元、利息78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罗先生承担偿还借款本金514余元及相应利息,廖女士偿还借款本金4793余元及相应利息;向案外人廖某梅等所借款项1.58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罗先生、廖女士各负责偿还50%即7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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