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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避抓赌,翻窗摔伤谁担责?

时间:2024-01-23     【转载】   来自:青海法治报

“警察来了!快跑!”一声传来,夜间赌局一哄而散。慌乱中,翻窗逃跑的梅丽不慎摔伤,造成颅内出血,多处骨折,住院治疗35天,梅丽两处伤情达10级伤残。

为了获得赔偿,梅丽一纸诉状将提供赌博场所的建军诉至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4万余元。近日,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案起缘由:躲避抓赌跳窗摔伤


梅丽今年68岁,平时喜欢打牌,但儿女万万没想到,老人这次打牌不仅受伤住院,还闹上了法庭,代价确实有点大。

事情还得从2021年12月18日晚说起,当日晚9时许,梅丽与丫丫、大美闲来无事相约前往建军家打牌 。不久后,另有5人陆续进入建军家打牌。8人在建军家玩起“炸金花”,约定赌资10元打底,40元封顶。

不知不觉已到晚上10时许,梅丽等人兴致正浓时,忽然听见建军喊了一声:“警察来了!”随后,建军打开后院与卧室阳台连接处的窗户,引导梅丽等人以翻窗户的方式逃离其住处。除申江外,梅丽等7人均从建军家后院翻窗而出,到达一楼后院房顶后,又从房顶跳到地面逃走。

不料,跳下房顶的过程中,梅丽摔伤。事后,梅丽住院治疗,申请了司法鉴定,经鉴定,梅丽两处伤情达到10级伤残标准,为了获取赔偿,梅丽一纸诉状将建军起诉至法院。


对簿公堂:是否该承担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15日,西部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

梅丽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建军赔偿她各项费用共计146534.77元。梅丽诉称,2021年12月18日晚9时许,自己与他人相约,去建军家中玩“炸金花”,玩到晚上10点30分时,建军突然慌张地说:“警察来了!赶紧走!”随后建军打开自家后院的窗户,让梅丽等人赶紧爬到他家后院屋顶上跳下逃走,在建军强迫下,建军将她扶至屋顶,梅丽逃跑过程中不慎摔倒在地……造成自己创伤性颅内出血、局灶性大脑挫裂伤、颅骨骨折、头皮血肿。事件发生后,她在某医院先后两次住院,共计31天,又在另一家医院住院4天进行了诊治和康复治疗,垫付全部医药费,建军没有参与救治工作,没有承担任何费用,也从未看望过她。

梅丽诉称,在此次事故中,建军为逃避违法行为,安排她并协助爬上屋顶,在明知她年龄大,腿脚不灵活的情况下,对她的摔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今她的记忆、语言和行动能力严重受损,无法正常生活,后期需要康复治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04条、第1179条、第1183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建军应对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建军在法庭上辩称,他不是本案适格主体。梅丽与他人相约来我家打牌,他不是此次活动的组织者。梅丽可以选择待在他家,但她却选择与其他人一并翻窗离开,她的伤情可能是当时与其他人一起翻窗时,在混乱的局面相互推搡造成的。梅丽自行翻窗后,可以选择在顶棚等待或者从其他单元离开,梅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但她仍选择跳下。梅丽在离开他家后受伤,他不应承担责任。

建军还向法官陈述,梅丽陈述的事实不实,他并非赌博活动的组织者,且二人并不相识,双方没有任何联系方式和日常来往。因家中来打牌的人经常吸烟,窗户经常处于打开的状态,他开窗的行为并不能导致梅丽受伤,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他没有强迫所有人从我家中离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梅丽需在该事件中证明他是否对梅丽存在侵权行为,梅丽受伤与他是否存在关联性,但梅丽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因此,梅丽主张的诉求没有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法槌落定:承担侵权责任30%


法院查明,被告建军在自己家中设有一张麻将桌,为不特定的人员提供赌博条件,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费用。事发当晚被告建军收取台费200元。公安部门对被告建军以为赌博提供条件罚款500元,对原告梅丽以赌博罚款200元,对其他7名参与者分别以赌博罚款200元至300元不等。

庭审后,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办案人员前往被告建军家中现场勘验。原告梅丽等人所翻窗台距离地面高度1.22米,窗台距离纱窗0.35米,与窗台同高度镶有一花架,花架加窗台宽度0.5米,花架共4层,将楼梯扶手遮挡。现场情形与被告建军于2022年1月14日在公安笔录中陈述的情况不相符。窗户外房顶距离地面最低处为2.08米。

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建军是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若建军主体适格,对梅丽的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担侵权责任,应承担的比例是多少?

关于被告建军是不是本案适格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军作为场地管理者或者经营者,为原告梅丽等人提供特定场所进行赌博,即对该场所内的不特定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故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被告承担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建军在本案中主体适格。

关于建军对梅丽的损害结果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比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4个要件。本案中,建军作为特定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对其场地参与“炸金花”的梅丽等8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是被告在警察敲门时,不但不组织原告等人配合警察执行公务,反而为了掩盖现场、逃避责任,向正在赌博的原告等人通风报信,并且在大家因紧张而慌乱的情况下,引导原告等人通过翻越窗户离开其家,使得原告等7人陷入危险境地,该行为违法。虽然原告受伤的地点已经脱离被告管理场所,但被告先前引导原告翻窗到达屋顶,后原告从屋顶掉下摔伤,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引导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在原告等7人到达一楼房顶后,被告应当预见到原告等7人要从屋顶离开,只能跳下地面可能受到伤害,仍然采取放任的态度,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至于,原告翻窗时被告是否实施了推搡行为,被告阳台窗户前的花架是否对原告翻窗起到了帮助作用,都说明了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仅未尽到预防或者消除危险的相关措施,还在警察敲门时,实施了积极引导原告翻窗的行为并提供便利条件,使原告陷入危险境地后受伤。故被告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导致原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充分的义务。其在被告家参与赌博的行为本身涉嫌违法,在遇到警察检查时,应当在原地等待,予以配合。但其在被告的引导下翻窗户逃避检查的行为,亦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量,尤其在到达一楼楼顶后,在明知楼顶离地面两米之余,且在其前面6人跳下、两人受伤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依然选择跳下,系对自身安全的疏忽导致受伤,故原告对其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综上,法院酌定建军的过错比例为30%较为适宜。法院对梅丽主张的各项损失认定,共计13万余元,按照30%的比例计算为3万余元,加上精神抚慰金4000元,建军应赔偿梅丽各项损失4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梅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万余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建军主动向原告梅丽履行了赔偿义务。(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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