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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后悔卖房 买家可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2024-02-03     作者:李雪 李昂【转载】   来自:河北法制网

今年4月,侯某与刘某、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侯某自愿将房屋以58.5万元出售给刘某,刘某先付定金1万元,定金存入居间方某房地产公司账号,即视为卖方收讫,如卖家中途不出售此房屋,则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中介费用。同日,买家刘某将定金1万元以及中介、代办手续服务等居间费1.8万元转入某房地产公司账户。卖家侯某出具收据,载明收到购房定金1万元。

5月初,卖家侯某突然毁约,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随后,买家刘某主张解除合同,由侯某和某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以及中介费、代办费等。但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将侯某以及房地产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返还居间费1.8万元及利息,并双倍返还定金。

庭审中,卖家侯某辩称定金是由房地产公司收取,自己一分钱没收到,所以才不同意卖房子,也不应该支付定金。某房地产公司辩称,作为居间方只有在买卖双方配合下才能履行办手续流程,现在是侯某违约反悔,自己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侯某、某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被告侯某返还原告刘某定金1万元、赔偿中介费损失5000元,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定金、代办服务费等2.3万元。


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已无履行可能,应予以解除。原告刘某支付定金,履行了买受人的义务,被告侯某明确表示不再出售案涉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买方将定金存入居间方账号,即视为卖方收讫,而且因侯某原因致使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向原告刘某双倍返还定金。因定金存入居间方账号,故由房地产公司和侯某分别返还刘某定金1万元。中介费是原告刘某信赖合同履行的必要投入,属于获得可得利益的成本,侯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解除造成刘某的中介费损失,该中介费损失应由侯某承担。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亦不存在代办更名、贷款服务等事项,故对于上述款项,被告某房地产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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