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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让搭便车,搭乘人受伤,司机需担责吗?

时间:2024-04-24     【转载】   来自:宜昌市司法局

基本案情


近日,小林在开车返乡途中遇到了同乡小吴,出于好心让小吴搭乘自己的车一同返乡,然而两人在共同乘车回老家的路上意外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小吴受伤。乘客小吴认为,司机小林开车不够谨慎,才导致自己受伤,应该负担全部医药费。但小林心里也十分委屈,认为自己做好事搭载小吴,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难道自己还要承担这无妄之灾吗?双方因交通赔偿产生纠纷,诉至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律师分析


案例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司机小林的过错造成的,司机小林对乘客小吴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赔偿责任应当予以减轻。因为小林是好心让小吴免费搭乘自己的车,属于朋友之间互相帮助、助人为乐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好意同乘”规则,只要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就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这有利于鼓励大家相互帮助,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普法小提示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无偿而完全不存在,只是不同于无偿客运合同或者无偿委托合同中注意义务。好意同乘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却不可以完全免除。如果驾驶人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即使驾驶人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赔偿责任。因此,还是要提醒大家在帮助他人的同时,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谨慎驾驶,注意行车安全。搭乘人同样也要增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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