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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

  • 重婚罪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 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 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或单位虐待被监护、看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 遗弃罪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 拐骗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指以欺骗,引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行为。

  •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即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未成年人而组织其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侵犯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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