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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时间:2024-02-01     【转载】   来自:法诉宝

刑法法条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概念与构成要件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一) 主 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其他人员不能构成此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是指明知会计、统计人员是依法履行职责而进行打击报复的主观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的会计、统计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行为。

情节恶劣,一般是指打击报复手段恶劣的;对多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屡教不改的,多次进行打击报复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不敢依法履行职责的;打击报复致使会计、统计人员精神失常,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立案量刑标准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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