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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是分公司,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能否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时间:2023-07-07 涉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案件指具有起诉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执行的案件。 一般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除非有法律明确排除以下情况的规定。 1.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企业法人资格。 2. 分公司没有独立财产,其实际占有、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3. 分公司的设立程序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设立程序不同,且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等公司经营决策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