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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众型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中,投资人的损失认定一般以投资本金为准不包括利息,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范围是否包括利息?

时间:2023-07-06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涉众型案件中犯罪分子用其合法财产或者赃款购买的主要财产类型是房产,并常用于抵押获得贷款,因此抵押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要求保障抵押权本金及利息非常普遍。但此类案件中投资人人数众多,平均受偿率不高,社会矛盾较大,在案款分配时应慎重处理。从平衡保护非法集资类案件投资人与对涉案财物享有担保物权的民事债权人的角度,在案款分配时,抵押民事债权的优先受偿范围一般以未清偿的本金部分为妥。

在具体适用上,应注意抵押权人仅凭抵押合同或者抵押权登记材料直接要求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准许,应引导抵押权人依法获取确认优先权范围的裁判文书,再结合审计审查,在抵押权人未受偿本金限度内优先分配为妥。如果抵押权设置在案发前较短时间,应关注是否存在犯罪分子转移财产的可能,应充分用好刑庭与执行局联席会议制度,从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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