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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犯罪追偿违法所得问题,执行依据为刑事判决,其中判项为追缴三被告共同违法所得,未区分每人应追缴的份额。该判项是否明确?每名被告应执行标的额是否应以共同违法所得总数作为标准?

时间:2025-02-24     作者:尹晓春【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

一、刑事判决追缴共同犯罪违法所得,未区分每人追缴份额的,一般不应认为是判项不明确,执行程序中可以向任何被告人执行全部违法所得。主要考虑:(一)刑法第六十四条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作了统一规定,明确“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未根据共同犯罪与否,对违法所得的追缴责任作出特别区分。根据刑法理论,通常将共同犯罪作为行为整体,由被告人对危害后果共同承担责任,原则上,各被告人均对全部违法所得,负有退缴责任。(二)共同犯罪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的责任与民事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具有一定共性,即每个行为人均承担全部责任,部分行为人承担全部退缴或者赔偿责任的,其他行为人的责任亦消灭;但也有明显区别,即共同犯罪被告人内部不划分份额,对实际承担全部退缴责任的被告人,法律未赋予其向其他被告人追偿的权利,严格来说,共同犯罪被告人对违法所得的退缴责任并非连带责任。(三)从审判实践来看,对于“追缴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的刑事判项,一般可认为是明确的,可以在刑事判决查明的全部违法所得范围内,执行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的相关财产。但刑事判决事实认定部分应当尽可能明确各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份额,以便执行时根据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注意保持各被告人所执行财产的总体公平公正。

二、特殊情形下,宜根据共同犯罪内部层级、分工,结合被告人实际获取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对共同犯罪所起实际作用,合理确定追缴违法所得的范围。主要考虑:(一)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涉众型犯罪,内部层级结构往往十分复杂,有的违法所得数额特别巨大。此类共同犯罪的部分被告人,特别是处于底层的从犯、胁从犯对共同犯罪所起作用相对较小,获利数额相对较少,判决其对全部巨额违法所得承担退缴责任,与其社会危害不相匹配,甚至形成巨大反差,难以保证法律、社会效果。(二)对于此类特殊情形,根据犯罪内部层级、分工,结合被告人实际获取、控制违法所得的数额,以及对造成危害后果发挥的实际作用,合理确定追缴违法所得范围,符合刑法第二十六条关于主犯和犯罪集团及其处罚的规定精神,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认知,有利于突出惩治重点,保证案件办理效果。(三)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此类共同犯罪的被告人,刑事判决未明确各被告人应当追缴份额的,执行部门可商审判部门以适当方式作出补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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