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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能否不经追加变更执行当事人程序,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时间:2025-03-02 答:强制执行的对象不限于执行依据主文记载的债务人,执行法院可以在法定情形下不追加案外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而直接执行其名下的财产。 【理由与依据】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既包括执行依据主文载明的债务人以及经过追加的被执行人,也包括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的第三人。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8种情形下可以直接执行案外人财产:一是到期债权执行中,次债务人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强制执行。二是保证人在审理案件期间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法院也可直接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三是执行担保人可以直接执行其财产。四是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五是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的,法院是否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但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624号代表建议协办意见的函粤市监注函〔2021〕421号支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的经营者作为被执行人的,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的财产的观点。六是法人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追加法人后仍未清偿的,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七是公司法人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八是第三人在调解笔录中以债务承担方式加人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院可以在其债务承担范围内直接对其强制执行。 非经变更、追加程序,不得再添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在前述八种情形下,如果不将案外人追加为被执行人而直接执行,将不能使用执行查控网。例如,个体工商户字号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无法通过网络系统查询、控制个体户字号经营者名下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指出,“福鑫大酒店在收到履行通知后十五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在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后,福鑫大酒店的地位相当于本案的被执行人。”《立审执协调意见》第6条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为被执行人的,立案部门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注明的该字号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即为了使用执行查控网查找财产线索,便于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