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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在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中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程序中能否对该第三人强制执行?时间:2025-03-02 答: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中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程序中可以不经变更追加程序,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直接对其强制执行。 【理由与依据】 审判程序中,第三人愿意为被告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第三人在诉讼中提供保证。保证人在审理期间为被告提供保证,法院据此未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如果被告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即使执行依据主文未判决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也可在执行程序中直接执行其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二是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债务加入,如果第三人自愿对债权人承担责任明确写入了调解书主文中,那该第三人就是执行依据主文记载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将其列为被执行人,执行程序中可以对其强制执行;如果原告在审判阶段未将案外第三人列为共同被告,该第三人基于某种原因自愿为被告承担相关责任的内容被写入了调解笔录或者调解协议中,那么即使该第三人在执行立案时不能列为被执行人,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也可以对该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观点已经为最高人民法院117号指导性案例所确认。 根据民事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第三人以债务承担方式加入债权债务关系的,执行法院可以在该第三人债务承担范围内直接对其强制执行。虽然该指导性案例中把民事调解书和调解笔录相提并论,但两者实际上有本质区别,前者是执行依据,后者作为非司法公文书并非执行依据。如果第三人的履行责任不是被记载于调解书主文,而是被记载于调解笔录或者调解协议中,由于调解笔录或者调解协议均非执行依据,故按照执行法理论和实务做法,执行法院不能对该案外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权利人应另行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117号指导性案例确立了“只要案外第三人债务加入的履行责任在审判程序中写入了调解笔录,法院就可以在执行程序中执行其财产”的裁判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