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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审查程序中,涉案债权作为到期债权被另案的法院冻结,是否应允许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时间:2025-03-02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根据债权转让的时间与债权冻结时间的先后分情况而定:债权转让在先的,此时应当允许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冻结在先的,对变更债权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予准许。


理由与依据


如果冻结债权裁定在债权转让之前作出,因债权已被冻结,债权转让行为不得对抗人民法院保全或执行行为,如果允许将案外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冻结所要达到的债务人应停止向债权人清偿的目的将因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而落空,因为此时债务人再向变更后的申请执行人即案外人清偿并不违反冻结裁定。故不应允许案外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如果冻结时间在债权人将到期债权转让给案外人之后,此时到期债权已完成转让,该债权已非原债权人的责任财产,而属于案外人的责任财产,裁定冻结无法律依据,另案法院实际并未冻结成功,故应当允许案外人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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