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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究竟有何区别?如何保障债权人利益?

时间:2025-03-02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盖棺定论vs枯木逢春;建议执行委托律师代理,跟进执行进度、持令调查财产线索,尽最大可能实现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终结执行多为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或客观上已无偿债可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执行到位。

依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评析:终结执行实为盖棺定论、画上句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则可能枯木逢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虽然如此,在执行实务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仅凭一己之力)想再恢复执行可谓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建议委托律师处理、助力执行,方能早日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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