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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参与分配的时点?

时间:2025-03-03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关于参与分配的时点,《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可以分三种情况进行具体界定:

(1) 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时点为拍卖、变卖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买受人不缴价款而再拍卖或变卖而变动。

(2) 依法交债权人以物抵债的,时点为送达债权人以物抵债裁定之日的前一日。

(3) 上述两种处置方式以外的被执行财产,时点为当次分配表已送达任一债权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债权人提出异议而重作分配表而变动。在上述时点以后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债权人,只能参与分配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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