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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主持分配法院应如何处理?时间:2025-03-03 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主持分配法院在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时应根据该普通债权人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1) 该普通债权人对被执行的涉案财产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2) 该普通债权人为被执行人的职工,请求支付其被拖欠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3) 该普通债权人系基于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主张赔偿的; (4) 该普通债权人主张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 (5) 该普通债权人对人民调解协议已申请司法确认的; (6) 符合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普通债权人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未获得执行依据支持或者执行依据支持的债权数额低于预留财产份额的,预留的财产份额或者超出部分应再次进行分配。预留财产份额低于或者等于债权人按其执行依据载明的债权数额计算后应当获得的财产份额的,按照预留财产份额予以发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