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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分配法院如何确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

时间:2025-03-03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对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主持分配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确定:

(1) 待分配财产为货币类财产,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已有效送达任一相关当事人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截止日,该日期不受债权人、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的影响。主持分配法院邮寄送达的,以投递签收邮件日期为送达时间。直接送达的,以相关当事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时间。此外,经执行当事人、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自主协商或者以执行和解协议方式确定各债权人应分配数额,主持分配法院收到书面意见或者记入执行笔录的,视为分配方案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主持分配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送达的,以执行案款发放的前一日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

(2) 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且通过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已经处置变现,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按照第(1)项相同的原则确定,不受买受人未缴纳尾款或者人民法院撤销拍卖后再次拍卖、变卖的影响;

(3) 待分配财产为非货币类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后以物抵债的,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为抵债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之日的前一日。上述截止日前未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仅就已分配后的剩余款项进行分配受偿。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参与分配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债权人在上述截止日前已寄出参与分配申请,但主持分配法院在该截止日前未收到的,仅就已分配后的剩余款项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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