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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如何提交相关材料及提交哪些材料?

时间:2025-03-03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应分别按照下列情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

(1) 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债权性质以及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理由,并附执行依据及其受偿情况;

(2) 未取得执行依据但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享有该权利的详细证据材料;

(3)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首先查封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应写明其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并附其财产查封申请以及相关法院作出的生效查封裁定等证据材料;

(4) 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提起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等以及相关单位已经受理其请求的相关证据材料:

(5) 已取得的执行依据被裁定再审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附其案件再审裁定书等相关证据材料;

(6) 主持分配法院要求债权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除主持分配法院直接受理执行的案件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外,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向受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受理其案件的执行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出具参与分配函并载明该债权所涉案件执行案号、当事人基本情况、应执行标的金额、已执行到位标的金额以及已查控但未执行终结的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连同债权人提交的参与分配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邮寄给主持分配法院。

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其他法院受理案件的债权人直接向其提交或邮省的参与分配申请书,视为该债权人已申请参与分配,但主持分配法院应告知该债权人向受理其案件的相关法院提交材料并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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