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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尚未处分,抵押权人根据已经取得的执行依据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的变价款申请参与分配,应如何处理?

时间:2025-03-03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允许其在取得执行依据后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前述规定可知,抵押权人在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仅限于对特定抵押物的变价款范围,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除抵押物之外的其他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若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尚未得到处分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财产的变价款申请参与分配,只能按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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