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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如何处理?

时间:2025-03-03     【转载】   来自:时代法网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 条,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已经起诉的债权人都可以申请参与分配。

但《执行规定》第 90 条规定,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才有资格申请参与分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已经起诉或申请仲裁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当按照相关债权人诉讼或申请仲裁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确定其可分得的款项予以留存,待该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后支付:

(1)在先查封为财产保全,所涉案件尚未审结,经协调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的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在先查封的申请人要求参与分配的;

(2)被执行人的职工主张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的:

(3)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受害人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金,不能实现将严重影响受害人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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