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文章
  • 文章
搜索

律师服务热线:13627284349(微信同号)喻律师

微信:fair2035

抖音:喻律师

推荐:

代写文书  代发律师函  整理证据  代拟合同 看守所会见  诉讼指导  律师出庭  

诉求解决专家

详细内容

第44集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可以不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时间:2025-09-18     【转载】   来自: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中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2)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例如,在原件或原物丢失的情况下,当事人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当提供与其无利害关系的知情人、见证人的证言等有关证据。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



最新评论
请先登录才能进行回复登录
电话直呼
在线客服
在线留言
发送邮件
联系我们:
13627284349
喻律师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还可输入字符250(限制字符250)
seo s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