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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集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的行政诉讼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时间:2025-09-24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诉讼中,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的规定;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关于延长或者扣除起诉期限规定的情形;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6)重复起诉;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

(10)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

上述情形如果可以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期间责令补正或者更正;在指定期间已经补正或者更正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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