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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集 行政诉讼中,哪些情形下应当中止审理?

时间:2025-10-20     【转载】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

在行政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诉讼: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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