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招用退休人员,能否构成劳动关系?
来源:
时代法网
2024-11-09
【案情】
朱某某生于 1955年11月,其达到退休年龄后又于 2019年7月到某管道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工资结算至2019年12月,工作期间双方发生纠纷。朱某某请求确认其与某管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于 2019年7月份到某管道公司工作时已年满63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朱某某已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故裁定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朱某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根据法律规定,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具备成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为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类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此外,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如果在用工过程中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或主动向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并不因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自然终止。
喻律师(双证律师,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证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证) 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劳动工伤、婚姻家庭及知识产权等领域。027-87735005 136272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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